坚持生育自由,废除计划生育
——再答振华
李华芳
在读过振华的长文《重新思考群己权界:帕累托自由不可能性定理考辩》一文以及就计划生育政策的回应文章后,我看到振华在理论和对实际问题的理解上都有不小的偏差,所以就再写一文,供参考。
生育是一种权利吗?
当我们说生育是一种权利的时候,是说这个权利是天生的不可剥夺的,是指从生物学意义上的权利,并不受社会习俗和国家法律的影响的权利。这才是所谓的“天赋人权”。(顺便说一句,我一点不认为这个“天赋人权”翻译得有多么“信达雅”,从拉丁文jus natural到Natural Rights再到中文“天赋人权”,这叫lost in translation还差不多。)
经验论可能很难理解这先验的权利,不过我们这几天通过对苏格兰启蒙学派的了解,大体理解了他们试图努力的方向:将这些名为“先验”的权利通过演化论来解释,这样可以从经验上来理解。简单来说就是,任何我们现在所谓的先验的权利,必然是长期演化的结果。
所以什么“群己权界”来定实质“权利”这种说法,只看到了一时一地的情境,而忽略了长期演化的结果。也就是,长期演化的结果才是一般解,而一时一地的群己权界才是特殊解。试图特殊解来消除一般解,当然是不合时宜的。如果以人类社会的共识来作为衡量标准,正如振华自己强调的那样,那么比较共识的长度和范围,任何人都很容易得出结论:中国的计划生育是一个怪胎。
振华一不小心就放狠话,例如“再刺激一点说,如果所有人都同意可以自由杀人,那么杀人就是权利。”这明显是一来理论上对道德律的理解有偏差,二来这个逻辑实验也完全通不过历史检验。因为相互杀的成本太高,在世界大战的范围来看,最终人们也依旧选择妥协,并没有把战败国完全消灭。
正是出于这种对理论和现实的双重误解,使得振华在那篇“群己权界”的论文中基本忽视了“罗尔斯”。我没有看到论述一遍森、诺齐克、哈耶克和布坎南的理论,和处理计划生育政策上的困境之间的联系。与此同时,对森的不可能性定理的解释中,振华尽管提到森将最小自由放在前头,但振华自己显然不同意这样做。否则的话,又何至于要反对生育这样一个来自生物本能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最优人口规模的误区
振华说其逻辑起点有二:人口过多会挤压每个个体的生存机会(命题一),节育政策对穷人的有利的(命题二)。但隐含在背后的假设振华没说出来,那就是现在“人已经过多了”,但是请定义什么叫“过多”?就因为振华自己在深圳观察到了不幸的站街女,还是凉山童工,还是北京的井中人?且不说这里的抽样问题,要将个人经验一般化为整体性结论,那是需要非常谨慎的。正如振华自己说的,你要意识到这背后有多少其他的因素你需要控制。
在一个人口不断变化,进而影响技术和制度的情况下(我不认为假象控制技术和制度不变应对人口问题的好的讨论方式),确定一个所谓的最优人口规模是不可能的。因为技术和制度的不确定,反过来会影响人口规模和结构。
简单来说,如果没有办法确定最优规模,那么说什么人口过多(或者过少),都是毫无意义的。正如1959-1962年的大饥荒饿死数千万人,同时伴随着低生育率,到1963年反弹的时候,决策者就犯了“以为能确定最优人口规模”的错误,启动了错误的计划生育政策。
在没有办法确定最优人口规模的情况下,这个时候普查数据要比个人感受靠谱一些,尽管你也不能当成唯一的依靠。我之前的文章里提到的北京大学曾毅教授等的工作就是基于普查数据的,当然你可以找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就论证的有效性而言,要强于“我感觉、我认为”这种不能一般化的个人体验。我想汪丁丁老师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经验的不可通约性。所以其背后的推论恰恰是我们要看最大样本的证据。
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相对可靠一些。这个证据体现了什么特点呢?那就是“三低”:低生育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六普数据显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29个百分点,出生率大幅度降低。当然也得益于新生儿存活率大幅度提高(新生儿死亡率也大幅度降低)。同时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也就是说,人口老龄化加速。
但是但是但是(请让我连用一下),请注意“三低”几乎是所有经济发展的好的国家会经历的事情,那些没有计划生育的国家也一样。其背后的政策含义就是“人太少了”,尤其是未来劳动力的减少,以及“老少比失衡”对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这是功利视角的考虑。事实就是“人太少了”,而不是“人过多了”。
其次,至于振华心心念念说的计生和节育,南加州大学的王非最近在《财经》写了个文章《审视计划生育的政策效应》,讨论了“计划生育政策到底少生了多少人”。我上次也列出了不少研究者,这里直说学界的基本结论,那就是“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减少多少人”。同样,如果放开生育,也不会增加“令人恐慌的人口数量”。
再进一步说“计划生育政策”的含义就是除了造就规模不小的计生部门和由“社会抚养费”引发的大量腐败外,计划生育政策基本上就是一项失败的政策,因为其对控制人口数量的影响甚小。
这和穷人富人无关
贫富差距问题很容易吸引眼球和口水,但计划生育政策的废除对穷人和富人来说是等效的,就是让所有人都有他/她本来就有的权利。这个和贫富差距没有什么关系。
振华还有一重让我不能理解的逻辑是,一会儿在个体自由的层面进行论述,一会儿加总到穷人与富人两个群体层面进行论述。但权利问题指向的是个体。振华的整个设想如果对照一下现行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会发现都是已经在实施的法律。基本设想就是多生家庭掏钱奖给一胎制家庭,有多余的钱用于提高人口素质。罚款和奖励都已经有规定。
但振华的论证却是很奇特的基于个体自由的论证,来解释罚款和奖励的正当性。我之前的文章已经说过,这就是用“好坏”来应对“是非”,是完全无效的论证。如振华一样假想对穷人有利和对富人有害的处境当然很简单。因为你同样可以举出罚款对穷人的侵害,而且是在侵害其基本人权的基础上的再度侵害。而且可以推测的是,由于富人的确有更大的能力规避罚款,反而使得在指标制激励下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变成了穷人的进一步剥夺。比如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的吴有水律师到处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结果“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未有任何一个省份的计生或财政部门公开社会抚养费的预算情况或用途。”
如果你撇开贫富再来看生育权的问题,就会明白这跟贫富差距没半点关系,因为不管穷人还是富人,他们的生育权都被限制和剥夺了。这才是最大的问题。让我说得再直白一点,生育孩子是家庭决策,不管数量和间隔。
重申自由生育的权利
振华不同意我的批评,认为我指责他满是“对他人可以自己做主这种自由观的深深不信任”是太过严厉了。并且举出人人追求最大化而陷入“公地悲剧”来论证假如所有家庭都多生孩子的话,资源就会不够用。
但我又的确看到振华有一个“最优人口规模”的隐含假设(即基于其他条件既定后,假设“人口/资源”有最优比例,从而确定出一个最优人口规模),而且还看不到振华“对他人可以自己做主的自由”所应该具有的一个自由主义者的信任。
如果放弃最优人口规模的假设,“过多论”和“公地悲剧”指的又是什么呢?如果相信他人可以自己做主,正如奥斯特罗姆一样,那么就可以看到人类藉由自治能达成的努力,并且可以克服公地悲剧。这不仅需要个人的理性和自由,还需要你相信别人和你一样有理性和自由。
最后让我总结一下:一来从事实上看,计划生育政策是失败的,因为对人口规模的政策影响效应很小;二来从理念上看,计划生育政策是错误的,因为侵害了人的基本权利。这一妨害自由的政策必须废除。美国人说计划生育政策是一种“狗屎(bullshit)”政策,我们还在讨论怎么吃狗屎才最美味,未免也太胡扯(bullshit)了一点。
李华芳,2014,坚持生育自由、废除计划生育,腾讯·大家,http://dajia.qq.com/blog/330081065356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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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春运了,又到讨论火车票了,但是网友说过了《没读过李华芳、不足谈火车票》(点此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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