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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监督NGO

连自身财务都做不好,怎么说自我监督都是不足信的。

该怎样监督NGO

李华芳 (微博:@RU李华芳)

1. 监管NGO是很困难的一件事

 

怎样监督NGO

 

邓飞前几天在朋友圈感叹了一下袁立对天使妈妈基金的质疑,大意是做好事不容易,要加强自身监管。

我在下面跟了一条:

监督有四,一为自行监督,就是邓兄你说的这种,效果最差,因为小团体串谋;二是第三方监督(包括捐款人或者受捐款人委托的第三方),这里只要公开收支,有外部审计即可,财务成本不可省;三是竞争对手,迫使你提升公开透明度,以获得声誉赢取下一轮捐赠;四为法律监督,这个方面中国最落后,问责性太差,不然好多NGO都应该倒闭。

做好事当然不容易,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但从问责这一块来看,中国NGO面临的问责力度并没有比其他国家的NGO更强。

NGO这个行当比较特殊,在于A用B的钱去帮助C。既不是B2C,类似市场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不是类似政府对ABC都征税,然后通过转移支付给C。NGO模式的存在当然是一部分解决了市场不足,一部分解决了政府失灵的问题。

但即便如此,假如没有NGO市场的竞争和监管,腐败是必然的,因为毕竟A不是用自己的钱,用一群人的钱帮助另一群人,总归没有用自己的钱帮助其他人来得小心。NGO的问责难题在于其掌握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不需要以传统的方式向利益相关者负责。比如说政府在民主国家往往需要通过选举,因此向选民负责;私营企业直接面对市场竞争,需要向消费者负责。NGO既不直接面对选票也不面临足够激烈的市场竞争,又该如何对它们进行问责呢?

按照Rae André(Northeastern University)在《非营利季刊》发表的最新研究《问责难:政府-非政府混合组织》中的说法,关键是要“界定责任”。Rae认为从根本上说,问责制是依照某一标准对组织的行为或结果进行判断,然后依此判断而行事的过程。

当然“负责是多方面的,包括向上对政府和公众负责,向下对服务对象负责,以及横向对同行和其他参考组织负责。有许多方法来维持一个组织的责任,包括监督机构的设立、独立和问责的司法程序、独立和健康的公民社会,以及腐败行为的定罪和起诉。虽然政府是问责灰色领域组织的主要相关方,但是其他组织和利益团体也有一些权力这样做。例如,服务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可以对灰色领域组织问责,无论是为了自己的特殊利益或公众利益。他们可以将事业转移,发展竞争或抗衡的组织,通过媒体曝光,或者游说其选出的代表。”

以上说法和我在文章一开始提到的四方面监督有类似之处。

2. 在美国NGO是如何被监督的

还是让我以一个例子来说明下在NGO非常成熟的美国社会里,监督是如何进行的吧。

最近宾夕法尼亚的州府哈里斯堡出了个丑闻,与NGO相关,也和政府官员相关。哈里斯堡由于财政紧张,所以公共物品和服务除了政府提供外,自然也要依靠大量的NGO。

但哈里斯堡的财政紧张到什么程度呢?三年前差点申请破产,并且其财长(treasurer)约翰·坎贝尔(John Campbell)是兼职的。

 

怎样监督NGO

 

约翰的主要工作是哈里斯堡古迹保护协会(Historic Harrisburg Association)的负责人,围绕哈里斯堡的历史开发旅游项目或者在城市规划的时候提出建筑保护建议等等。

2014年8月26日,路透社发新闻(第三方媒体监督)称约翰从哈里斯堡古迹协会偷了钱,此时约翰尚蒙在鼓里,因为他不在哈里斯堡,去其他地方办事了。随后,当地的区检察官爱德华·马西奥(Edward Marsico)就发声明称约翰须在几天内自首(法律监督)。

再接下来就是市长表态要求约翰辞去财长一职,否则就上法庭(既有第三方监督也有法律监督)。

果然,约翰第二天就自首,并且辞去财长一职。

这里自己监督显然失效(约翰偷了钱),竞争对手监督也不现实,哈里斯堡古迹协会这样的组织在当地就只有一家,因为聚焦的是一个非常小的公益慈善市场,所以没有竞争对手。但剩下的两方监督还是非常有效的(媒体和法律监督)。

这是一个很小的例子。我举这个例子是说即便是不那么出名的组织,也会有人盯着。

3. 怎样监督NGO:一点启示

关于哈里斯堡丑闻,有个细节我上文忘记提了,那就是约翰到底从古迹协会偷了多少钱呢?一共是8500美元,合成人民币大概5万3千元。

一个堂堂财长居然只搞了5万多元钱,对比中国的贪腐案件,读者朋友们大概会觉得这简直是侮辱了“贪腐”这两个字。

但这正是我想说的除了四方面监督之外的最后一点启示:贪腐是“有和无”的区别,而不应该从“多和少”这个程度来衡量。

而反观中国的NGO,大到红十字会,宋庆龄基金会,小到地方那些不知名的公益组织,可曾有一份清楚明白公开令人信服的账本么?连自身财务都做不好,怎么说自我监督都是不足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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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芳

李华芳

205篇文章 9年前更新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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