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政治 | k街观察26
金钱政治是一种对美国的民主制度的常见指责,实际上金钱政治差不多是对所有政治体制的常见指责。权钱勾结与制度性腐败总是引发民众的不满,当一种政治制度可以体现这种不满情绪并有相应的缓解渠道,那么政治制度尽管有波折,但大体上还是稳定的;而当一种政治制度中没有体现这种不满情绪的渠道,而只能通过中央的强力手段来维持稳定时,未来的不确定性则大大增加。
这里实际上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金钱可否介入政治,二是金钱以何种方式介入政治。对第一个问题而言,其实答案显而易见,政治的运行也必然需要金钱,金钱当然要介入政治,这是一个实然问题,也是一个应然问题。
第二个问题才是整个政治体制的关键所在。什么来源的资金以何种方式在多大程度上介入,这是需要回答的问题。让我以一个例子来说明。2010年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公民联合组织( Citizens United )诉联邦选举委员会(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的最终裁决,认定联邦选举委员会试图限制公司或团体资助“竞选传播(Electioneering Communication)”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也就是违反了关于“言论自由”原则。
2008年,公民联合组织试图在距民主党内初选日30天的时候,公布一部纪录片《希拉里》批评当时参加民主党内初选的候选人希拉里·克林顿。这部片子将通过德雷克电视(DirecTV)发行,德雷克电视是一家卫星直播服务提供商,也是一家在纳斯达克的上市公司。所谓“竞选传播”就是指在公司或团体的资助下,用广播、电视或卫星电视在大选60天内或初选30天内提到一个具体的候选人。不管是支持意见还是反对意见,这种方式都是被之前的“两党竞选改革法案”(Bipartisan Campaign Reform Act )所禁止的。
“两党竞选改革法案”2002年通过的一项法案,其中第203条对“竞选传播”做了相应的规定,并限制公司和团体对“竞选传播”进行资助。而纪录片《希拉里》就被认为是由 “公民联合组织”这一团体资助的、违反“两党竞选改革法案”的“竞选传播”活动,因此联邦选举委员会做出禁止放映的决定。公民联合组织于是起诉,认为联邦选举委员会的做法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后认定公民联合组织可以资助并推广这个纪录片。最高院并非没有考虑到“竞选传播”的负面后果,只是认为政府无权插手这一领域的事务。而如果政府一旦对“竞选传播”进行限制,却切实侵害了言论自由。因为这种言论自由并不仅仅针对个人的言论,也同样针对作为公司和团体的言论。最高院的这一决定推翻了“两党竞选改革法案”的第203条的相应规定。
这个例子集中体现了美国的体制对所谓“金钱政治”的态度,一切以宪法为最终的准绳。尽管目前对公司和团体资助“竞选传播”已经算是尘埃落定,但也不排除下一个案子挟此议题卷土重来。而现在争议的焦点落在了如果公司和团体资助“竞选传播”是可以的,那么这些资助者的名字要不要公开。
与此类似的是我们之前提到501(c)4组织。美国思想库过度政治化的一个信号是成立关联的501(c)4组织,概因501(c)4类别下的组织可以参与比较“政治化”的活动,从而区别于传统的研究型思想库。只要501(c)4组织的活动,不管是游说立法、政治动员和影响选举,凡是为了促进社会福利的目的,都可以获得此类别的资质。随着对直接影响政策制定的需求持续攀升,此类组织也越来越多,引发的争议也日益突出。其中一个争议就是美国国内收入局对501(c)4类型组织的相应规定,捐款人可以匿名,这也是此类组织发展迅速的一个重要原因。要求公开的呼声也很高,频频以各种议案冲击两院;但维持匿名的政治力量也很强大。要等到一个确定结果,恐怕又是一个影响未来的最高院的裁决。
也就是说,“什么来源的资金以何种方式在多大程度上介入美国政治”,其实是每一个具体政策细节的争议和角力,而并不存在一个“一刀切”的规定。正是这“民主的细节”使金钱政治有规矩可循,也是这些细节之处才真正体现出制度是不是真的为公民服务。
K街观察是与《南方都市报》合作的专栏,关注华府思想库及相关公共政策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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