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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有大楼再说——谈谈邵逸夫的捐赠策略

李华芳

邵先生老底子是宁波人,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出生于镇海,少长于斯。在美国人开办的“上海青年会英文中学”接受教育后,全力投身电影事业。青年时期跟着兄长混上海滩,国共内战爆发后迁往南洋,辗转香港,最终接受家族事业,成就了一个“邵氏影业”。邵先生逝世,有大批文艺界人士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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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影视作品不熟,有印象的是小时候爷爷带去街头,听一出《珍珠塔》的故事。里面有句台词至今记得,叫做“(方卿)手像鸡脚爪,不是偷就是捞”(需用黄梅唱腔,方有韵味)。爷爷还专门买了电影海报以及剧照回来,贴在墙上,是那年头的奢侈品。现在知道,这精美摄影是邵逸夫18岁时的作品,到我少时竟还在流传,也是经典了。纵观邵逸夫一生,我得出的结论是,此人就是为影视行业而生的。

但邵先生另一值得感谢的是对教育事业的热忱,尤其是通过“香港邵逸夫基金”对内地的一系列捐赠,至今惠泽莘莘学子。逸夫楼、逸夫学校广为人知,遍及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已计入香港特区)。不少学界朋友甚至在考虑将逸夫楼和逸夫学校作为统计中的“干预变量”来研究中国的教育投资、财政分配、公共品供给等一系列问题,不得不承认这的确是个不错的考虑。

只是为什么是逸夫楼和逸夫学校?为什么投向的是可见的固定设施?为什么没有投向讲席、研究基金等资助人的领域呢?

相比于1973年以校董身份捐资香港的“苏浙公学”开始的捐赠教育实体之路,邵先生在2002年才另行创立“邵逸夫奖”(创立以来,“邵逸夫奖”获奖者无不是在各个学科取得重要贡献的人,奖项的权威性也是业内公认。且设立数学奖也弥补了诺贝尔奖项的遗憾,首位获得邵逸夫数学奖的是陈省身)。这一奖励可以算是邵逸夫从捐赠实体转向捐赠人才的转变,简称为“找大师”。

而从1973年到2002年长达近30年的时间里,邵逸夫在教育方面的捐赠主要用于实体建设,简称“盖大楼”策略。

根据《香港邵逸夫基金内地教育事业赠款项目管理办法》,申请的学校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如果是基础教育,兴建项目应建设在经过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后长期保留的学校;项目使用期限至少要在50年以上。资助县级以下(包括县级)的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农村初级中学和九年一贯制的学校,地(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兴建教学楼、实验楼等项目。项目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能够提供不低于1:1比例配套资金。同时对学校的规模,在校学生人数,以及兴建大楼的面积都有详细的规定。

而在高等教育领域,资助本科以上层次高校兴建与教育教学密切相关的建筑,如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等,每个项目赠款的强度在500万港币之内,兴建的项目规模在一万平方米到两万平方米之间;项目单位确保能够提供不低于1:3比例的配套资金。而获得邵氏基金赠款建设的各类项目,其建筑物均以邵逸夫先生的名字命名;基础教育项目,各受赠省份应按照教育部分配更名学校名额,遴选项目学校),将学校命名为“逸夫学校”。根据统计,邵逸夫基金在内地大学、中学、小学、职业技术学校、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等项目达5200多个。

为什么邵逸夫基金的捐赠策略主要是“盖大楼”而不是“找大师”呢?清华大学的老校长梅贻琦先生有言,“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言下之意,“找大师”这种捐赠策略至少在高等教育领域应该是更为重要,或许也更为有效。邵逸夫基金着重“盖大楼”又是什么道理?如果全部捐赠于引进大师培养人才,或许能极大提升内地高等教育的水平也未可知。这是邵逸夫基金失策了吗?

对非营利组织而言,当先面临的一个巨大批评就是一方面建设公民社会不成,另一方面反而助长腐败。所以如何最大限度避免腐败,是各大基金会需要考虑的问题。而且对于一个成熟的基金会而言,捐赠策略自有其考虑。既要符合基金会的特定宗旨,又要把钱花在刀刃上,同时扩展基金会的品牌和声誉,不是件简单的实情。

邵氏基金主盖大楼,可能受制于一大一小两环境。大环境上,中国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腐败严重。所以要资助高等教育并不是投一笔钱就算,而是在捐赠的同时防止资金被挪用盗取,将腐败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邵氏基金也是经历了快十年和内地环境的打磨后,才学到了这一点。这才有了我上面列出来的“成本共摊”式的“盖大楼”法,这样可以有效减少腐败。因为合作方不管是政府还是大学,都要真金白银掏一部分钱出来,邵氏基金出1块钱,高校合作方要出3块钱。没有血的教训,换不来这种“宝贵”经验。

小环境上,基金会有自己的项目评估标准,但既然要评估,就需要可见和易于考核的指标。对比“找大师”和“盖大楼”,那个更容易考核一目了然。大楼总归还有个实体放在那里,大师这件事就不好说。内地评选院士都有造假,更不消说各种其他的评选里藏着的猫腻。这直接导致资助结果未必是最优,例如说本来的确有可能将钱用于人才、出更多学术成果,现在只能换成大楼。

但仔细想想,如果决定要资助内地的高等教育领域,你还不得不承认邵氏基金的“先有大楼再说”是理性之选,尤其是你把大、小环境考虑进去之后,更是如此。对盖大楼的合作方提出严格的要求,是便于邵氏基金进行监督。这么多逸夫楼、逸夫学校后续的建造,少有腐败丑闻,和邵氏基金的管理能力是分不开的。成本共摊制度极大降低了合作方占款的动机,也减少了腐败的可能性。这一制度当然不是邵氏基金首创,但在执行过程中,邵氏基金却是执行有力的一个典范。

是以,一来由于体制性问题,造成不管是非营利组织还是政府或者学校,都只要看得见的很快出成果的项目,盖大楼显然符合各方的利益。这并不意味着在可资助项目选择很少的时候,基金会不能通过类似“成本共摊”等机制有效遏制腐败,当然,这得益于邵氏基金的管理能力。二来邵氏基金已经另行推出的邵逸夫奖走到了“找大师”的策略上,是一个可喜的转变。而且采用了比肩诺贝尔奖的甄选和运行机制,也能减少浪费。当然,目前这个项目面向全球的。这同样受益于邵氏基金的管理能力。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非营利组织增强自身能力,是有可能做点事情的。不仅仅是说完成项目,而且还意味着控制腐败。这是我从邵氏基金里得到的一点启示。

 

李华芳,2013,先有大楼再说,腾讯·大家,http://dajia.qq.com/blog/349573102226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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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限准入与双向流动
 

黄亚生、李华芳编,2013,《真实的中国:中国模式与城市化变革的反思》,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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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芳

李华芳

205篇文章 9年前更新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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