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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社会是一种学倒退

 

光教授近年来做了不少工作公民社会祛魅个工作本来挺好但提出用人民社会概念来替代公民社会却是一种学上的倒退

 

每当及公民社会的问题有些学者患上文明源回到古代去找公民社会的蛛丝马或者考察该词语的字源学以示渊博公民社会在当下的展开似乎缺少讨论的兴趣上梳理公民社会概念的演当然有一些作用但若公民社会种与的概念不能系当下的问题那么学梳理概念演的作用就会得极有限

 

所以我里将略概念流部分只是指出公民社会一概念正在越来越而不同分支之的争和重合部分也越来越多象不能简单用公民社会概念含混不清来概括相反种学术发展类似于林奈植物学分类一是越来越清晰的一个

 

系当下最要的也很清楚的一个争恐怕就是公民社会是不是民主的必要条件毋庸公民社会是民主的一个必要条件不管是在民主转型过程中,还是在民主巩固时期,亦或是在民主稳定阶段,公民社会都构成一个要件。当然这里的公民社会包括各种类型的组织的集合,这些组织有一些共性,例如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解决一个或一些社会问题,或多或少利用志愿者的时间、精力和捐赠等,这些共性与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一致的。简单来说,就是个人可以为了某一项公共议题,不仅站出来说话,也可以起来组织其他人。所谓“集会”和“结社”是也。

 

为了论证公民社会并非民主转型的“前提”,王绍光教授提到:“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俄罗斯、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进行民主转型之前并没有多少像样的民间组织,但这些国家仍然转向了所谓‘民主’体制。假如公民社会真是民主体制基石的话,那美国民主恐怕已岌岌可危了,因为自1960年以后,参与社团的美国公众比重已大幅下降;到20世纪末,已回落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的水平。” 这里的王绍光教授并不仔细阐明必要条件、充分条件和前提的区别,但这是很关键的。公民社会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前提一说,不够明确,会使人误以为构成了充分条件。所以这里可以直接略过“前提”说,聚焦在必要条件、充分条件的讨论上。

 

如果王绍光教授是在说公民社会并非民主转型的充分条件,这当然是对的。因为有了公民社会也不一定会出现民主转型。但如果王绍光教授指的是公民社会并非民主转型的必要条件,那恐怕就值得商榷了。首先,公民社会组织的数量及其能否产生决定性的作用,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其次,影响民主转型的因素不仅仅只有公共社会。俄罗斯、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民主转型中也不是没有公民社会的身影。好在王绍光教授比较谨慎,没有全面否定这几个国家的转型过程中公民社会一无是处。但前苏联和东欧转型中,数以千计的互助组织一开始是穷人之间因为经济物资缺乏相互帮助,然后慢慢获得政治力量,最后助力了转型。这一论证可以参考Lester Salamon1994年发表在《外交事务》(Foreign Affairs)的文章《非营利部门的兴起》(The Rise of the Nonprofit Sector)一文。比如说,波兰的团结工会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例子。

 

王绍光教授对公民社会与美国民主之间的论证也是存在疑问的。美国民主的危机也的确有可能存在,例如党派政治无法有效制定出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困难,金融危机的打击,贫富差距拉大的危险等对美国民主造成的冲击,只不过再怎么冲击,也显然不包括公民社会的衰落这一条。理由是王绍光教授只看到了20世纪末之前的情况,而没有看到最近这十年来美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还是再来看看Lester Salamon教授的研究。Salamon及其合作者2012年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出版的报告《坚守:过往十年动荡中的非营利部门就业(Holding the Fort: Nonprofit Employment During a Decade of Turmoil)》中指出,过往十年,非营利部门的年均就业增长率约为2%,而私营部门由于经济危机的影响,就业增长为负数。并且,2002年到2007年,尽管私营部门和非营利部门都有就业增长,但私营部门仅有1.1%的年均增长率,而非营利部门则为2%

 

美国民主产生危机,显然不是因为公民社会的衰落。因为根据城市研究所(Urban Institute)的数据,美国公民社会组成部分里递交IRS990990N表格(这是国内收入服务局对非营利组织税表的要求)的组织从1995年的399767家增长到了2013年的1076248家,扩展为约2.7倍。与此同时,全美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从1995年的1066804家增长至1406820家,多出了34万多家。事实上,没有非营利部门的就业增长,美国民主面临的危机可能会更大。

 

我同意王绍光教授关于“公民社会与政府之间不一定是对立关系,而且两者之间的增长有复杂的关系”的说法,也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深入对公民社会的研究,例如不同性质的公民社会组织,例如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之争,例如转型时期中国公民社会的作用等。但王绍光教授在指出了公民社会面临的问题之后,就简单提出“人民社会”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其情状与指出美国民主面临的问题就宣扬社会主义中国模式的胜利异曲同工。但我不得不说,这个不够学术,两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

 

王绍光教授认为“人民社会”显然是更值得追求的目标,因为政府被称为“人民政府”,法院是“人民法院”,邮政是“人民邮政”,银行是“人民银行”,是以要构筑某种理想社会的话,“人民社会”显然是更值得追求的目标。并且人民由不同阶级组成,不同质;主体是劳动大众,重点突出。但公民社会概念在中国的发展也从来没有认同过“同质性”,其主体更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概念非常清楚。具体到实践中,虽然有广州和四川已经放松了双头管理体制,但大部分非营利组织都依照现行法律登记,此类公民社会组织存在已久,看不出有什么必要改成“人民”这一政治意味大、并且法律上定义十分不明确的群体。

 

况且“人民社会”造成在事实认定上非常困难。王绍光教授所谓的“人民社会就是一国之内以劳动大众为主体的政治共同体”,这一定义一来在法律上十分混乱,二来在具体实践中相当不好操作。再具体一点到学术研究的过程中,例如要统计不同公民社会组织的数量时,也会因为这个忽视现行法律规定的“人民社会”组织带来不必要的混乱。读者诸君可以判断一下“一个既磕磕碰碰、又休戚与共的有机整体”比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对“公民社会组织”的规定,到底是更加清晰还是更加有歧义。

 

所以 “人民社会”的概念,是应该从学术研究中剔除出去的。其实这也本是一篇不用作的文章,因为恐怕也没有严肃的学者会认真对待“人民社会”的概念。


李华芳,2013, 人民社会是一种学倒退, 腾讯·大家,http://dajia.qq.com/blog/19163800030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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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芳

李华芳

205篇文章 9年前更新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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