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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的政治责任:为什么“在商言商”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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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型社会中的企业家

 

企业家的责任是什么?这首先要问是在什么样的社会里。不同社会中拥有财富的企业家精英群体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1960年代,哈耶克弗里德曼分别在不同场合发表演说,阐释在民主制度里的企业应该专注于企业的长期利益最大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服务,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的所谓“社会性责任”。

 

我将此称为“哈耶克-弗里德曼”问题,这一问题的论述中最为关键的逻辑是一旦企业家可以将企业的资源用于其他的目的,就违反了委托-代理关系,从而造成企业家可以将自己的目的混同于企业的目的,而企业的股东并不一定全部认同企业家自己的目的。尽管企业家可以将资源用于有益的“公共目的”,承担起社会责任,但这就相当于企业家用了不属于自己的资源去办好事,相当于变相拥有了“征税权”,这对民主制度是一个很大的危害。而哈耶克-弗里德曼正是基于此而反对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这很类似在中国部分企业家所言的“在商言商”,例如柳传志和冯仑等。但“哈耶克-弗里德曼”命题要成立有一个很大的背景条件,这一条件是前置预设在讨论中的,那就是他们讨论的是“民主社会”中的企业,并不是“非民主社会”或“转型社会”中的企业。一旦忘记了这种预设,得出的结论就未必可靠了。这或许是另外一些企业家例如王瑛和王功权等不同意柳传志的理由,但对柳传志们的反对还没有真正立足于自由主义的理由。

 

本文下面将提供一个简单的范式来处理这个议题,并解释为什么从自由主义的视角来看,企业家在转型期也需要承担社会责任。首先值得明确的是,在转型时期,企业家如何自处以及如何处理公共事务,将会极大的影响接下来的制度。从一种制度转型到另一种制度的过程中,如果企业家仅仅在商言商,的确会极大改善经济效率,但会使下一阶段的政治均衡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企业家这一精英群体如果不能对下一阶段的制度建设有所贡献,那么新形成的制度不仅不确定性增强,甚至可能对企业家精神和市场效率都造成损害。

 

因为确立新制度的转型期,是决定下一阶段“谁是市场的参与者、应当遵循何种竞争原则”的关键时期,如果在这一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企业家本身没有站出来说话,那么下一阶段的制度就难以保障企业家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转型时期的中国,如果企业家放弃了对制度转型应当具有的责任,那就愧对了“企业家”这个称号。

 

 

2、效率改善必然导致好的政治均衡吗?

 

大部分赞同或者为“在商言商”辩护的理由实际上都是非常标准的“弗里德曼式”论述,甚至都没有涉及弗里德曼所提出的企业家的“征税权”问题。但这个问题背后隐含的是这样一个假设:经济上的最优解必然有利于政治上的最优解。即是说,企业家在商言商达成一个经济上的最优均衡,就一定能达成一个最优的政治均衡。

 

这就需要考察企业家行动所受到的制度性约束,如果是在威权体制下,市场经济的法律和道德基础都不踏实,整个市场体制并不是坚若磐石的,这种情况下企业家的策略选择如果不能先期巩固市场制度,确定企业家未来的游戏和游戏规则,那么未来企业家就很可能被排除在游戏之外、或者未来的游戏规则极端不利于企业家群体公平竞争获取利益。

 

是以效率改善导致政治最优均衡有很强的约束条件,那就是要看当前的制度形态是什么样。民主社会中的企业家行为和非民主条件下的企业家行为的确不同。我们当然都能同意企业家的天职就是“在商言商”,不过正如王功权指出的那样,在社会主义中国如何“在商言商”才是问题的关键。我们不妨问一个问题,在转型中国的企业家是不是能“只赚钱”而不问“任何公共事务”?即便企业家想远离政治,政治是不是会自己追着企业家而来?这并不是说企业家本身头脑不清,主要是现行制度造成了这种“混乱的局面”。

 

不妨遵循“诺思-阿西莫格鲁”的制度分析,结合布坎南关于利益政治和原则政治的划分,将企业家在一阶段的行动大体归结为“在商言商”的利益政治,也就是说这一时期企业家基本上是为了利益而竞争或斗争;而将企业家在转型和二阶段的行动归结为“为市场原则”而竞争或斗争的“原则政治”,也就是说企业家需要为了更高层面的“原则”而进行竞争或斗争,使得新制度不仅能鼓励“企业家精神”的发挥,还能保障“市场”有效率的运行。这从长期来看,才更符合企业家群体的利益。

 

要理解企业家精神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并不是很难,因为只有利益深深植根于市场机制的企业家才对市场规则有更大的关心,这一过程不能指望政治家,尽管确立产权制度和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在某一个阶段也有利于政治家维持社会稳定的目标,但其实质不过是恰好符合了稳定的需要,而不是真正去激励创新发挥企业家精神。归根结底,是因为政治家的利益不在市场层面所致。而企业家一旦缺席了与自己长远利益最相关的制度的设定,也就无从谈起最大化长远利益了。也正是所谓你想在商言商,但环境不允许。

 

 

3、什么是企业家的政治责任?

 

从“诺思-阿西莫格鲁”的范式中,可以得出一点推论,那就是企业家在非民主制度下或者转型时期必然承担一定的政治责任。那么到底什么是转型时期企业家的政治责任呢?

 

尽管很难精确界定转型,但市场化改革本身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企业家能利用市场规则进行竞争,追求利益最大化;二是市场规则起作用有其制度基础,尽管这一制度基础在转型期可能不完善,也不确定,但其变迁的方向是确保市场规则得以有效运行。对企业家来说,就是捍卫市场机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中国改革几十年已经证明了非常有效的“产权”制度。

 

目前的问题是柳传志们的“在商言商”是否有助于捍卫市场经济制度。答案恐怕是不确定的。一方面,在商言商或能利用现行体制的不完善来扩大自身的利益,但利用这种现行制度的不完善本身却会阻碍市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如果在转型期企业家未能从更高层面来理解市场规则,并参与市场制度形成过程中的角力,那么指望学者或者政治家来为企业家说话代言,恐怕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市场制度最有利于企业家才能的发挥,而不是学者或政治家。既然市场机制是最有利于企业家长期利益最大化的机制,那么捍卫和完善市场机制就是企业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整个社会的制度已经比较完善,能够保障市场制度的良好运转。在这样的社会中,企业家在商言商,推陈出新,形成一轮又一轮的创造性破坏,是市场生生不息的动力所在。

 

但在一个市场并不完善,市场制度的法律和道德基础双重缺失的转型社会里,不仅在商言商无从谈起,且现行的制度也不保护在商言商,反倒是更加倾向于政商勾结或者政治吸纳商业。此时,若企业家不站出来为完善市场机制鼓与呼,作为社会上有力量的精英参与推动保障市场运行的新制度的形成,而偏守一隅认为能明哲保身,要么是对市场经济理解不够,要么是对社会主义认识不清,糊涂矣。

 

由于转型过程中大量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确切知晓企业家通过何种具体的路径才能更好承担自己的政治责任,但可以肯定是“在商言商”仅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不够的。企业家还需要捍卫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这是转型时期的企业家们无从庞贷的政治责任。

 

李华芳,2013,复杂的企业家:也谈企业家的政治责任,腾讯·大家专栏http://dajia.qq.com/blog/287654062582022 

李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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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芳

李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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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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