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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面说,衡量中国梦是否实现的一个朴素标准是过上“体面生活”。但对于这个标准,还有一些疑虑需要打消,所以值得在讨论中国现实问题之前,再多说几句。其中最主要的一个疑虑是,如果说决定“体面与否”更多是在于个人判断的话,你怎么知道一种“体面生活A”是不是比另一种“体面生活B”更“体面”呢?

 

比如经常会有人提出经济学家伊斯特林提到的“平行世界”理论。假定你有一份工作在上海陆家嘴,然后你有两个选择,一是选择住在浦东陆家嘴附近,但租金比较贵,比如要4000-5000元,却可以走路15分钟上班;另一个是你住在浦西一处相对租金便宜的地方,只要2000-3000元,但是却需要花1个多小时搭乘公共交通才能到上班的地方,更糟糕的或许是,你不仅要早起,而且要在挤完一辆公车后再挤上早高峰时恐怖的上海地铁。你愿意在这两个平行的世界里选择哪一种呢?哪一种才是“更加体面”的生活呢?这当然仅能取决于你自己的选择。

 

但在判断什么是更加体面的生活时,还是有两条简单的原则,值得说一说。一是选择集扩大、选择项增多。但马上就会有人反驳,选择多就一定是好么?特别是一些选择困难的朋友,就更容易诉苦,说选择多与好之间根本不是一回事,按照他们的话说,“选择多就是好”这“不科学”。

 

例如在行为经济学上,经常有这样的实验证明选择多不一定好。两家地理位置差不多的店都卖芝士,一家店只有六种芝士,另一家店能找到几乎所有种类的芝士,那么哪家店生意更好呢?答案是只有六种芝士可选的那家店生意更好。这里头有很多原因,但其中有一个解释是太多的选择反而增加了选择的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仅提供六种选择反而节省了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成本,从而更吸引消费者,业绩就更好一些。

 

但从更高的选择层面来看,这恰好是选择集扩大,选择项增多的表现。我们假定原来只有那家出售几乎所有种类芝士的店,这种时候个人选择通常局限于在从选择集(芝士1,芝士2,芝士3,……)中进行选择。而现在的选择是从选择集2(芝士1-6)和选择集1(芝士1,芝士2,芝士3,……)进行选择。这并没有改变原先的选择集1,但却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选择集2

 

当然,有人会进一步指出,这是因为增加的选择集2与原先的选择集1之间不构成冲突。不过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新增的选择集或选择项与原来的相冲突,这个时候选择多还意味着好么?这里就需要引入我说的第二个原则,那就是兼容性原则。

 

选择兼容性原则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意思是说,新增的选择与原先的选择相互兼容,不冲突,不矛盾;第二层意思是说,在新增的选择与原来的选择有冲突时,我们假设个人有能力可以处理或协调这种冲突,使之重新处于选择兼容的状态中,再做出选择。

 

这个第一层意思容易理解,就不多说了。对于第二层意思,让我化用一个阿玛蒂亚·森关于阅读《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的例子,来进一步说明一下。这个例子的一种解读方式是说,一个不喜欢情色读物的人,要不要选择读劳伦斯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这本书。他当然可以听其他人的话,就不读了;但如果他没自己读过,就无法判断这到底是不是情色读物。而一旦他读了并认为这是情色读物,又违反了他不喜欢情色读物的偏好,会造成效用损失。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很常见。我们都知道中国执法部门经常有“扫黄打非”行动,那么对于什么是“黄”尽管有秘而不宣的标准,但总是要有个人去判断。例如根据中国政府“扫黄打非网”( http://www.shdf.gov.cn/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关于表彰2012年全国“扫黄打非”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其中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总队综合处王宁之等197位同志全国“扫黄打非”先进个人称号。

 

我们可以合理假定王宁之等197位同志对“黄色”产品是非常厌恶的,所以他们才在“扫黄打非”上作出了很重要的贡献。但这里的问题是要知道一个东西,例如说光盘,是不是黄碟,你总要审查鉴定一下。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厌恶“黄色”产品的人不得不审查黄色产品,而在审查的过程中他就不得不消费他厌恶的东西。从经济学效用论的角度来说,这就产生了消费你不偏好的东西的悖论,通常而言,会产生负面的效用。

 

也就是说,王宁之等人选择的一个事业原本是要满足偏好1,也就是厌恶黄色物品,所以就要打击之;但在增加这个选择的同时,却导致了选择可能部分或完全违反偏好1,也就是不得不在审查的过程中“消费”黄色物品,造成负效用。

 

这个时候,第二个原则就非常重要了,个人有能力协调这种冲突的选择。根据对王宁之等同志的表彰,他们“发扬特别讲政治、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特别守纪律的优良作风”,“有力地服务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这里王宁之等人协调选项冲突的能力是通过“特别讲政治”等来获得的。

 

通常情况下,这种自我调控矛盾选择的能力大致有四种来源。一是来自内省,有信仰的人往往在其他条件相同时,更容易处理矛盾选择的情况;二是来自竞争者,同行的压力,为了在同行竞争中胜出,就改变或抑制自己的某种偏好或需求,从而使选择处于兼容状态;三是来自正式制度例如法律法规等的限制,例如对非法出版物本身就要打击;四是非正式制度的监督,主要是媒体和公民社会的监督。

 

这几种有可能单独或共同作用,有助于个人获得协调矛盾选择的能力。这里内省是正向提供协调能力的;竞争者的压力则是正面和负面兼而有之的;而不管是来自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限制,都是负面通过约束来协调矛盾选择的。这个“自由选择”的制度背景常常容易被人忽略,值得特别提醒一下。

 

到现在为止,我大体解释了我对中国梦的想法,那就是要过上“体面生活”。而对于什么是“更体面”的“体面生活”,我的答案是选择增多、并且选择具有兼容性。这才能保证“自由选择”作为“体面生活”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体面生活最终的目标所在。也就是说,要追求“体面生活”,必得先“自由选择”。而“自由选择”本身既是手段,也是目的。正如米尔顿·弗里德曼的三段论所言,自由是目的,自由也是手段,自由的目的只能通过自由的手段达成。在这里也依旧适用。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什么”增加了中国人的选择,“什么”能保障选择的兼容性,“什么”又能促成通过自由的手段达成自由的目的,从而使普通人实现中国梦,真正过上“体面的生活”?答案肯定有千万重,但我会独取“城市化”这一种。下个专栏再谈吧。

 

刊于《上海经济评论》2013年2月5日。 

一个梦想、各自表述|中国梦1
【中国梦】是与《东方早报·上海经济评论》合作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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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芳

李华芳

205篇文章 9年前更新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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