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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红十字会信任危机为改革契机
李华芳

郭美美事件引发的对中国红十字会的质疑并未因红十字会的几次声明和承诺而消停,即便在红十字总会暂停了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一切活动并宣布对此进行审计后,新浪微博上公众的反应并非欢欣鼓舞,而是普遍认为红十字总会在找一个替罪羊。同时红十字总会召开系统内廉政工作会议,向社会承诺“两公开两透明”,即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不过这一看似庄严的承诺却被当成了一个廉价的笑话,围观群众纷纷表示,这本来是早就应该做到的事情。
以红十字会信任危机为改革契机

红十字会的问题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其主要的原因是红十字会的身份不清官味太重所致。由于红十字会的历史早于建党建国,新中国成立后作为历史遗留的社会团体得以留存,并且由于红十字总会是代表“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合法身份的第一家,地位更加特殊。199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之后,更是从法律上确保了红十字会的地位。同时规定了接受来自人民政府的资助和监督,但并没有提及公众的监督权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红十字会的两公开两透明并非全然没有进步,尽管这是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的基本要求。当然红十字会也不能算是一个纯粹的非营利组织,从经费来源和人事安排来看,一个国家副部级单位更适合用来描述红十字总会。

身份不清同时也导致了红十字会对分支和下属机构缺乏有效的管理,并且在财务、营销、以及公关等各个领域的作为都显得极为不专业。官方网站的财务报告只公布到2007年,并且只有收入上的统计,而无支出上的说明。同时,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与天略、王鼎、中红博爱等公司的纠葛,表明在非营利营销方面,红十字会也没有在各项合作中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来澄清其营销上是无问题的,是清白的。而且迄今为止,红十字会单方面发布的“没有证据的声明”和“无法证实的承诺”,以及在新浪微博上的表现都说明了红十字会在公共关系方面遭遇严重危机,公众的不信任在“还钱”和“呸”声中达至一个新的高度。

既然红十字会如此不专业,为什么红十字会没有朝明晰身份的方向转型,例如改革成为一家纯粹的民间社会团体,提高专业水平、减少腐败、提高效率呢?这需要考虑一个背景,就是中国的公益慈善国有化。部分决策者持有一个错误的信念,认为公益慈善领域的开放,会导致政府失去民心,进而会出现所谓的动荡,影响和谐社会。这种将公益慈善领域当成“民心所向”的竞争,是一个错误的看法。由于国有化公益慈善固有的低效率以及腐败等弱点,导致行善的成本高但效益差,反而有损政府威信。如同红十字会现在的处境一般,危害了政府的信誉,不利于社会稳定。放开公益慈善领域,恰恰有助于提高行善的效率,有效惠及需要帮助的人,反而能助推和谐社会。而且放开民间公益慈善,会激励这一领域的竞争与合作,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不仅解决就业,减轻财政负担,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还能带来更多正面的外部效应。因此去国有化是十分必要的,这也同时意味着去官僚化,将副部级事业单位改制成纯粹的民间公益组织

也就是说,改革红十字会的方向是十分明确的。但改革过程中以及在改革之后怎样处理与商业企业的关系,依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这里有一个值得澄清的误解是,凡是公益慈善,必然要远离商业。这种对商业力量的有意无意的歧视,其实也会阻碍公益慈善行业发展的。事实上商业力量不仅本身有积极正面的意义,也可以作为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商业介入公益或者公益慈善领域采用商业手段,这一跨界合作的方向并不错,关键是要巧妙,并且合乎相关的法律规定。

实际上,此番红十字会陷入信任危机也并不是说红十字会的几个商业合作项目本身在方向上出问题,而是在合作的具体细节上受质疑。大致上我们可以将公益慈善事业与商业力量之间的关系分成三个方面。首先是公益组织自己从事商业活动。在既定宗旨下,一个公益组织从事少量商业活动甚至是被鼓励的,因为这可以多样化公益组织的资金来源,以便更好的开展业务。例如不少关于青少年和儿童的基金会通常会出售一些青少年和儿童制作的产品来获利,这些产品从饼干到画作不一而足。这里的核心是商业活动所获得的利润不能用来分红,而是要继续用于该公益组织的公益慈善活动。

其次,是公益组织与商业企业合作。这一领域有很多创新的模式,但监管上也存在很大的争议。例如红十字会与天略、王鼎以及中红博爱的关系其实属于一种公益-商业合作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企业、公益组织和社会大众的利益如果能在同一方向上,那么就会是一个很好的跨界合作模式。这种合作还有另外一种模式。例如哈佛基金会本身是一个公益组织,但哈佛基金会设立的投资公司又是商业机构。这种公益组织设立自己的商业机构,主要是出于商业活动本身较多,如果放在组织内部可能会影响组织的公益属性,因此将其独立出来作为一个企业运行。这一形式本身也是可以尝试的,例如说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再设立王鼎公司,并不是不可以的。但问题在于此类企业本身不能享受公益机构的待遇,更不能接受捐款。同时其收益如何分成通常受到严格的限制。争议的焦点是这类公益组织设立的企业能不能分红?对于这个问题,至少并没有统一的答案。但我以为这依旧是一个可以尝试的方向,尽管在监管上需要非常谨慎,以防止将公益组织的名声完全作为营利企业的资源。


最后,商业企业本身注册成公司,不寻求免税待遇,但也注重解决社会难题。最典型的例子是小额贷款领域,既有尤努斯的格莱珉银行这样的公益组织,也有印度SKS这样的商业企业。实际上,通过商业企业来解决社会问题的这类企业,也是社会企业中的一类。这一类社会企业与公益组织的重要区别是,尽管双方要解决的问题可能是一样的,例如用小额贷款进行扶贫,但这类社会企业是营利性的,是分红的,这是与非营利组织的重要区别。当然在中国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准入门槛的限制,因为除了登记主管的民政部门外,要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也就是俗称的找婆家很困难,这导致一些非营利组织不得不以企业身份注册,与主动选择做社会企业,是非常不同的制度约束了。这种准入限制近期有所松动,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2011年7月4日的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表示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这降低了之前双重管理的门槛。

由郭美美事件引发的红十字会危机,也可以看作是红十字会进行改革的契机。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要关于公益组织的专业化,包括财务报告等关键信息的公开等;另一方面不能歧视商业力量,而是要鼓励商业力量以各种合法形式参与公益慈善,与公益组织一起推动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本文刊于接力中国青年精英协会《接力》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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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芳

李华芳

205篇文章 9年前更新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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